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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发布时间:2010-5-28 18:01:19 点击次数:2969

  国家电网公司为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形势的变化,完善和理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以指导和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促进各级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予刊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
  (一)区域电网公司(直属)和所有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
  (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
  (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
  (四)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表彰的人员及名额: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区域电网公司(直属)和所有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人员名额另增加5名。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安全指标的考核要求。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九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附表三),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审查汇总(见附表四)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十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以及各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见附表五、六),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次年1月30日前将附表四~附表六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的处分。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十七条  1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区域电网公司所属省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性质严重的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以下的经济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发生重伤事故、110kV以下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三)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三)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四)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本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本单位(厂、局、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八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逃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主要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国家电网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电力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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